为了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高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国家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的养老问题,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在我区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补充完善计划生育“少生快富”扶贫工程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有利于转变农民群众的生育观念,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有利于解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好这项制度,对于增强基层工作活力,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从根本上解决我区农村人口问题,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试点的范围、内容、目标、原则和组织管理 (一)试点范围 2005年,在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和固原市的隆德县、彭阳县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从2006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开。 (二)试点内容 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实行每人每月给予50元奖励扶助金的制度,并建立确保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的管理运行体系。 (三)试点目标 1、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2、结合“少生快富”扶贫工程优惠政策以及各项帮扶救助措施,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3、引导更多的农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口,降低生育水平。 4、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四)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中关于奖励标准、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以及政策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五)组织管理 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区奖励扶助制度试点的协调指导。各成员单位要发挥各自职能,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地的试点工作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并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按照自治区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模式,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组织本地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 三、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 凡申请我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地级市人口计生委、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国家人口计生委备案。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 在我区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四、资金来源和负担比例 我区奖励扶助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分级负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共同组织实施。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自治区财政负担20%。项目管理资金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 (一)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1、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与受委托的金融机构签订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代理发放机构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和直接拨付。 2、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放两次。代理发放机构于每年1月1日和7月1日分两次将奖励扶助资金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并将发放报表和付款凭据送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和财政厅。 3、奖励扶助对象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奖励扶助荣誉证到代理发放机构网点领取奖励扶助金。 4、奖励扶助资金的发放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检查,代理发放机构要予以配合。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奖励扶助金。 (二)奖励扶助金发放的管理 1、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和决算,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账,使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区本级配套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并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2、自治区人口计生委按要求向财政厅提供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等相关资料,协助财政厅根据资金负担比例安排奖励扶助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 3、代理发放机构按照代理服务协议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每年2月和8月初分别将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数据等相关信息资料书面反馈到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和财政厅。同时,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建立严格的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做到账目清楚、结算准确、手续完备。对于不按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职责,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资金的,要追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4、建立奖励扶助资金发放的社会监督制度。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等方式进行监督,确保资金发放给奖励扶助对象。 六、评估与监督 (一)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每年对试点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评估,人口计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二)利用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进行动态管理。地(市)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以及代理发放机构每季度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自治区有关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及时掌握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 (三)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建立督促检查制度。协调县以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建立观察员制度。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随机的监督检查,将结果直接报自治区试点工作协调小组。 七、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试点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 (一)要把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纳入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在试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二)对制度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地方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职责,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资金的,取消其代理发放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具体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地要在认真落实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政策执行的程序和配套措施,把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与对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的“两免一补”、“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三结合”、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贫困母亲、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等工作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完善国家和地方奖励优惠政策相互衔接,各种帮扶措施和救助活动优势互补,管理运行严格规范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和奖励扶助制度的政策标准,表彰奖励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典型,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引导群众转变生育观念,调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 (四)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和财政厅要建立重大问题定期协商、沟通制度,形成规范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督查。要将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五)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工作。委托发放部门要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的监督评估工作。 (六)建立严格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将奖励扶助政策、对象、奖励扶助标准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张榜公布,实行村务公开,让广大群众了解国家的奖励扶助政策,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通过多种渠道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安全可控的社会化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形成专项资金封闭运行、严格管理的制度。定期组织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中介评估机构,对政策执行情况、项目管理、资金配套和资金发放的公开性、公平性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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